火眼金睛辩合同
案件事实的扑朔迷离,原被告的辩解与推辞。 到底这是一份避税幌子下的不动产买卖合同,还是表面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法官需要一种怎样的智慧于当事人的纠缠中辨析案情真相?此刻的你是否已满怀好奇与求知欲?12级法学一班民庭组同学为大家带来的一场精彩的法庭辩论——张永兴诉卢行行股权纠纷一案一定能够满足你。
2015年5月18日该案在洪祖杭2—7模拟法庭公开庭审。随审判长刘雅亭法槌落下,庭审程序拉开帷幕,本次模拟法庭为一起民事合同争议案件:卢某与张某为避税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签订作《股权转让合作意向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厦门市某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张某。张某在合同签订后按约支付了诚意金人民币500,000元,最终却因怠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就究竟是谁的责任导致违约展开激烈争辩。
模拟庭审中,各位成员尽力还原真实的庭审现场,充分展现了法庭审理的魅力。庭审依据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调解、评议宣判的大陆法系民诉程序构成,在大家最期待的法庭质证以及辩论阶段,双方代理律师沈阳杰和许燕玲的回答对本案围绕1.合同的性质,合同是否成立。2.对合同的义务有否违反。3.被告方有无违反协议的动机, 三个焦点环环相扣条逐展开;而原告代理律师张驰,以闽南特色的发问和思考方式从独特视角把握案件要点;被告本人卢行行本色出演,给观众强烈代入感,也为严肃的庭审制造了乐趣;尤其值得称赞的是对法庭驾驭能力极强的法官,即便在法槌使用上略有瑕疵,但依旧是气势不可阻挡。
庭审结束,最为重要的点评阶段,衷心致谢一直陪伴民庭小组的张照东指导老师、友情参与点评的陈贤贵老师和周伟学长对本庭的中肯评教,我们深知失误不是走向成功的垫脚石,只有对失误的自省才是。特此提出几点本庭失误和大家共勉。注意1.原被告及法庭对证人问题的设计是实体法律功底的体现也是将来法律执业的必要素质,每个问题都应该有其想印证的一步目的;2.法槌的敲定时机,为在开庭、休庭、闭庭时,在维持法庭秩序时也可敲锤;3.质证时,应在证据传阅完毕后,委托代理人才开始发表质证观点。
此次庭审圆满落幕,但我们的法律执业之路却才因此展开。模拟庭审的优点和不足,我们一并接受并自我反省,感谢人生路上所遇的导师,正是你们的指引逐渐丰满我们的羽翼,让我们成为更好的人,12级1班民庭组的各成员再次对此次自己和所有人的付出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