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崇法,是尊崇法律和敬畏法律,也是信仰法律。崇法要求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崇法,要求将法律内化为一种信仰,一种精神力量,去学习法律、熟悉法律和运用法律和遵守法律。明理,是在崇法的基础上究明法律背后的情理和道理。这不但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法理,也包括大千世界、人类社会、万事万物的道理。这里的“理”与老子的“道”是相通的。道是什么,道是说不出来的。“道可道,非常道”。但从《道德经》之“人法地,地法天,无法道,道法自然”中可以认为,道即人性,道即天地万物发展、变化的本质和规律。《周易》中的卦辞有云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不居。”只有这样,才能载物。这里也有《道德经》中的“上善若水”的意思。水往往是最低的,总是一路向前,奔腾不息。水能够包容万物,可以说,“水利万物而不争”。致公,可以理解为致力为公。与孙中山先生的“天下为公”有一定的联系。把“厚德”和“致公”连接在一起,其意思得以升华,只有厚德才能致公,要致公必须以厚德为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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