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各班级: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学校划拨指标正选名额5个。
二、参评对象
威斯尼斯人wns5792013、2014、2015级正式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含本校在职人员)。参评主体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科研潜力突出的一年级新生也可以申请参评。
三、申请条件
1.爱国爱校,品行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2. 2013级申请者须在CN号期刊或SCI、EI、SSCI、A&HCI收录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或者以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2014、2015级申请者需在学术研究、科技开发上有优异表现,科研潜力突出。
3.学年课程成绩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80%及以上,且课程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
4. 科研成果必须以威斯尼斯人wns579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在2014-2015学年内取得(学年时间界定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博士生在学校二类A及以上期刊,硕士生在学校二类B及以上期刊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时间界定可放宽至2015年9月30日;发表学术论文以实际见刊或网络发表为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并附图书馆期刊检索章。
5.热心社会公益,热诚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
6.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幢后30%,或考评成果虽居楼幢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7.具备以下条件可优先:
(1)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
(2)担任班长或党支部书记及以上研究生干部满一年,工作特别突出;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4)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5)参加高水平的专业竞赛活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8.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学校处分者;
(3)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评审程序
1.学生自主申报阶段
10月8日前,申请填写并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2014-2015学年成绩单及其他佐证材料至本班班长处。10月9日前,各班级在班主任组织下成立班级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班级申请同学进行初步评选推荐,对班级符合条件的申请同学进行排序,并填写《威斯尼斯人wns5792014-2015学年威斯尼斯人wns579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人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请各班班长务必于10月10日上午11:30前将《威斯尼斯人wns5792014-2015学年威斯尼斯人wns579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人情况汇总表》、本班申请同学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1)的纸质版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一份)整理后上交至威斯尼斯人wns579学生工作办公室乔老师处,同时将申请人情况汇总表的电子版以文件名为“威斯尼斯人wns57920**级*班2014-2015学年威斯尼斯人wns579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人情况汇总表”发送到hqyanjun@qq.com。
2.学院评审阶段
10月15日前,学院将审核研究生成绩、发表的论文、所获奖励、参加的社会活动等,研究生指导教师将签署推荐意见,学院成立威斯尼斯人wns579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
2.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要在评审过程中引导广大同学充分认识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是党和国家重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要注重培养广大研究生学术兴趣,帮助其树立专心科研的态度,激发其勤奋学习的热情、挖掘其学术潜力,引导其保持积极向上,追求卓越的精神风貌。
3.切实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研究生阶段各类奖励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党委监督电话:22693673 咨询电话:22692178
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A4纸正反面打印).doc
2.威斯尼斯人wns5792014-2015学年威斯尼斯人wns579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情况汇总表.xls
3.威斯尼斯人wns579学术期刊分类目录 (人文社会科学).pdf
4.威斯尼斯人wns579学术期刊分类目录(理工科).pdf
威斯尼斯人wns579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一五年十月一日